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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金交所修订《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》   3星级
金交所修订《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》
[ 作者:zw1012     来源:优利金融港     点击数:     更新时间:2008-7-15     文章录入:zw10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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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黄金交易为了加强白银交易业务的发票管理,现已修订《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》的第六章。


综合媒体7月30日报道,为了加强白银交易业务的发票管理,促进交易业务正常有序进行,上海黄金交易所现将修订后的《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》第六章“发票管理”发布公告。


《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》第六章 发票管理


第七十三条 白银交易不开具结算发票,会员或客户的开仓和平仓交易,以系统提供的交易结算单为会计核算凭证。


第七十四条 发生实物交割的履约方,根据实物交割清单,卖方客户直接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发票联、抵扣联)。如买卖双方均为会员,则由卖方会员直接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买卖双方应在完成实物交割后及时交换增值税开票信息。


第七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成交日结算价或交收申报成交日结算价(含税价),重量为实际交割重量。


第七十六条 对卖方会员及其代理客户,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期为每月一至二十日,最后开票日为二十日(遇节假日顺延),此后至月末交割的实物,视为下一开票期内的交割实物,其发票延至下一月份开票期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。

第七十七条 在开票期内完成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,须于完成实物交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(附系统配对交割清单)以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交至买入方。对延至下一开票期开票的,其发票应于开票期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并交付。逾期交付的,每日处以发票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罚款,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。

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在卖出方完成交收后,冻结其20%的货款,买方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通知交易所财务部解冻其发票金额20%的货款。因买方未及时通知交易所解冻资金而造成卖方滞纳金或罚款损失的,损失由买方承担。

第七十九条 完成实物交割的卖方,在超过最后期限仍未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视为违约,处以应开票金额20%的罚款,所罚款项用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,其余则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。

第八十条 为保证白银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,维护市场各方利益,交易所对交易各方发票业务起监督、制约作用,对因发票业务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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